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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论文生态文明建设的域外经验

来源:职称论文咨询网时间:所属栏目:综合职称论文

  

  目前,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中,环境领域的单行法律包括污染要素类立法、资源要素类立法、生态要素类立法、环境管制类立法。这类立法独立存在,未能与能源领域、城市规划领域、国土整治领域的立法形成良好配合。因此,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整合环境、资源、能源、城市规划、国土整治等各个单行法律,使之协调化、一体化、体系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同时也是高度契合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精神的。

  推荐期刊:《中国环境管理》(双月刊)创刊于1998年,是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央级刊物,是目前中国唯一一本专门研讨环境管理的环境期刊。

中国环境管理

  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的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社会主义事业整体布局。由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影响,为了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专门的法律。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良好的环境质量,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而良好的环境质量离不开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和严格的环境执法监管。法国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环境协商法”,通过法令的形式在环境保护领域落实协商机制,践行生态民主的国家,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先进的域外经验。

  自法国上任总统尼古拉·萨科齐执政后,法国的环境议题逐步提到国家优先地位,并多次进行环境部改组,旨在提升环境部的地位,最终将环境、能源、交通、海洋、国土整治议题合为一体,改组为现今的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关于实践环境协商之规划法令于2009年通过,学界习惯简称为环境协商法I,其目的在于实践2007年10月间召开的环境圆桌会议的协商结果。而关于国家环境义务的法令在2010年通过,学界简称为环境协商法Ⅱ,其目的是更进一步完善环境协商机制。

  环境协商法的内容环境协商法I

  2007年5月,法国召开“环境协商”会议,会议讨论了生态民主主张。该讨论的具体法制落实结果,于2009年通过了2009-967号“环境协商法I”。整部“环境协商法I”共57条,分成四大部分:气候变化(包括降低建筑之能源消耗、都市计划、运输、能源、可持续发展研究),生物多样性(包括保存野生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农业、海洋与海岸管理),环境、健康与垃圾风险的避免 (包括环境与健康、垃圾、治理、信息与教育)与海外领地的规定。其规范范围几乎包括现今法国面临的所有环境问题。

  建筑与能源领域主要内容包括:对抗气候变化为法国国家重要优先政策之一;法国将恪遵国际义务与欧盟法义务,于2020年前达成减排20%的目标,而如果其他国家愿意携手同心,该目标将设为30%;建筑的能源利用方式、运输业与能源产业,将为法国减排的首要目标:法国也仿效欧盟,以温室气体排放额交易系统,具体计算达成应有目标;法国将研究建立“气候能源”税之可能性,以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这一税制将以事先征收之税额体系,针对石化燃料的消费进行课税。但依此规定,法国于2009年底提出2010年财政法案时,加入碳税之征收问题,引发了违宪争议。

  交通领域中包括:确认所有货物运输模式的转变目标;确认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和高速铁路线的方案。生物多样性、农业、森林和海洋领域包括:确认了所有相关条款的期限和数字:提高农业经济和生产力的效率;振兴林业;海洋和海岸的一体化管理:阻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在所有领域被再次重申。在健康与环境领域主要是:确认建立员工健康手册,以通告劳动者职业生涯中有害物质暴露的状况;资金分离原则,用于监测和测量电磁波装置。在废弃物领域,首先是加强国家对生物组织体的管控;其次是确认废物再生的目标,从源头上预防废弃物源;再次是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促进和加快授权性生态组织的发展和建设,扩大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

  在治理、信息和培训领域包括:第一,由国家建立环境门户网站,允许任何用户访问公共当局掌握的环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参与发展环境影响的公共决策:第二,确认合作伙伴的地位,协会的代表性,在治理,透明度和竞争力的法令中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第三,一年内建立一个警报和鉴定机构,确保透明度,方法学,专家的职业操守,这可能构成警报情况下针对个案专家间矛盾的情况下“上诉法院的一份报告”:第四,为了让消费者有一个完整的,客观的信息,要求对消费者提供产品/包装的总体信息。

  环境协商法Ⅱ

  为求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与规划法制,法国于2010年7月12日又通过“环境协商法 II”。其原本提案仅有104条,但正式通过后变为257条,涵盖范围基本同“环境协商法I”,但更深入加强国家与行政机关职能在各项环境议题之贯彻、相关法律之具体修正,并更强调与市民社会之合作。

  城市规划、改造建筑、统一规划工具方面,城市规划、改造建筑、统一规划工具的政策目标在于设计和建造的建筑物更节能;更好地阐明城市住房政策、业务发展及运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其内容包括:启动新技术突破,加快老公园的热能改造和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和能源的高效使用。在交通运输领域,旨在更环保的运输组织以提供流动性需要。交通运输政策的目标在于确保运输政策的协调,遵守环境义务的整体连贯性,通过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和行为,保障乘客和货物运输的流动性。其内容包括:一是发展城市、郊区高速公共交通系统;二是开发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车; 三是治理交通拥堵;四是鼓励铁路货运和航运。在降低能源消耗和碳含量领域,降低能耗与碳排放的政策目标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幅节约能源,更多的低碳排放量。其内容包括: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扩大产品的环境标识,展开温室气体排放量评估,并制订行动计划,以减少(企业,地区,公共建筑)排放;扩大能源节约证书三方面。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其政策目标在于确保生态系统正常运作、保护物种和栖息地。其内容包括:发展绿色和蓝色策划,指领土整治的一种工具,以加强生态系统的协调化网络,在国家领土内,使动植物和水域休养生息;可持续农业以管理植物制药和生物开发产品;保护湿地和饮用水集水区;监督污水处理,打击网管中偷排污水;保护海洋和海岸线。在生态治理的实施方面,其政策目标在于建立必要的工具,启动私人部门在公共领域中的生态民主。其内容包括:除企业财务报告外,要求建立企业和地方的生态和社会报告:加强公众咨询以领先于公共和私人项目、以及国家法规的制定;指定环保社团代表参与机构间对话。

  在风险管理、废弃物处理和健康维护方面,其政策目标在于维护个人健康和环境风险防范,打击各种形式的污染,废物管理的可持续性。其内容包括:第一,与空气污染作斗争(室内空气、实验区的优先级空气);第二,与光污染与噪声污染做斗争;第三,扩展手段抗洪抢险;第四,应对新出现的风险(纳米材料、电池波);第五,可持续废弃物管理(建立废弃物管理规划,延伸生产者延伸责任)。

  环境协商法的意义及改革环境协商法的意义

  环境协商法的意义在于,第一,该法是自法国2008年7月23日修宪后,第一次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所提出的新类型立法“规划法”,而建立的“国家行动目标”;第二,该法是关于环境议题的国家行政权力之行动纲领,由于该法对于施政手段(例如采取何种立法方式)以及具体议程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该法实为无法产生具体拘束力之法律,最终似乎依旧停留在相关原则之宣示层面:第三,由于该法授权各行政机关与敦促各项立法典(例如环境法典跟城市化法典)的修正,因此实质上仍有“促进立法或修正”的功效。

  针对该法的最新改革

  法国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由新任环境部部长黛尔菲娜·巴多提出的“关于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法令”立法计划,该法令在2012年12月5日参议院会议通过一读,2012年12月13日的国民会议上高票通过。该法令的起草旨在进一步保障由环境宪章所提出的在有关环境领域的决策中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关于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法令”的起草是落实新的环境民主的重要而坚实的一步。为落实环境协商机制的实施,法国成立了专门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协商国家委员会( CNDDGE)”,在2012年12月的“关于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法令”中明确提出建立一个新的“生态转型国家委员会”(CNTE),以取代之前建立的 CNDDGE。

  对我国十八大后生态文明建设的借鉴意义

  践行生态民主,引入环境协商机制,建立协商场所

  从环境协商机制的方法学观察,法国环境协商法是践行生态民主的重要实践。协商机制纳入制度建设中并非法国独有,美国的立法机关、法院均被强调为协商的主要场所,美国最高法院甚至可以看成一个示范性的协商机构。协商机制同样适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体现为“商议的交流过程”。公共领域对政府来说可以起着一种预警系统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应对新兴利益集团的出现,比如通过国家机器强力压制它们,但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可能造成冲突的进一步升级,这类前车之鉴在西方不占少数。

  据统计,过去5年我国大规模群体性骚乱,大部分与环境维权有关。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2011年,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在现实中,这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方面,环境污染已触及市民底线,威胁到健康和生命; 另一方面,环境问题有时会作为“违法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问题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发生并与之相联系,表面是环境问题,实质可能是更深层次的矛盾。因此,将环境协商方法引入决,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微杜渐、有效疏导环保群体性矛盾冲突发生的作用。

  在制度设计中,建议政府主导建立半封闭式的环境协商场所,即环境协商委员会。第一,环境协商场所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所谓政府主导,是指环境协商的场所的建立,可在立法、行政或司法下设立协商委员会、也可设立专门性的协商机构(如法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协商国家委员会),各种层级和类型均可尝试,而且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具备明显的优先性。第二,环境协商场所并非完全开放式,具有半封闭式的特征,且环境协商参与者具有多样性。环境协商委员会可定期召开会议,也可针对某一重大决策事项,依据事项的紧急性或,可能的社会影响程度,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协商会议可是非公开的,但协商结果及相关理由应公开。在行政网络中,参与对象不仅包括不同行政层级的政府官员,还应包含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部门的代表,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可受邀参与协商。第三,环境协商时机的选择,应作为决策过程的重要一环,引入决策程序中,制度设计的正当性要求其尽少可能的被某一利益集团或力量所操纵。协商是一种有效地培育公民意识的不断学习的过程,从社会层面看,即使失败的协商实验在提升人民参与协商的能力方面仍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而这种能力往往并不来自于正规教育,人们只有在参与协商的实践中才能学会怎样成为合格的协商者,这正是我们必须经历的过程。

  环境协商的内容应加强环境、能源、城市规划、国土整治议题一体化

  从法国环境协商法所涵盖的内容观察,该法有效地将环境议题、能源议题、风险控制议题、城市规划与国土整治议题进行一体化,与我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四位一体”向 “五位一体”转变的理念和思想,殊途同归。为了实现中央提出的小康社会目标中的环境指标,十八大报告提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反映出我国政治层面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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