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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核心期刊浅析土地资源的刑法研究

来源:职称论文咨询网时间:所属栏目:综合职称论文

  

  摘要: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一物质基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坚决守住18亿亩土地红线”的规定更显示出了土地保护的重要性。本文是从土地类别入手,研究刑法对土地资源的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展望土地刑法保护的立法前景。

  关键词: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 土地刑法保护 核心期刊

  一、土地犯罪刑法保护的重要性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这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越发凸显其重要性。我国地域面积排名世界第三,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却排名世界100名以后,这充分说明了我们的人地关系日趋紧张,除人均农地、林地、牧地逐渐减少外,突出表现在土地资源的短缺和土地退化两方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到2020年我国要保住18.05亿亩耕地。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如何有效的保护土地资源,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缓解我国正面临的土地危机是一个亟需关注的问题。 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我们讨论保护土地,是因为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反之,离开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存在,对土地的任何讨论都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作为保护公民利益的利器,刑法的严厉性是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屏障。任何触犯法律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强制性最为严厉。因此,用刑法同危害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其特有的强制性能够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不仅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惩治之外,还可以提高公民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

  二、土地犯罪的刑法立法概况

  (一)国外立法 不同的国家,土地政策也是不同的,相应的刑法的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大致有几类:

  1、保护土地私有权为核心内容的日本刑法。日本刑法典第323条规定,侵夺他人的不动产的,处十年以下惩役。日本刑法的侵占不动产罪保护的核心就是土地的私有权。《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中规定:未得到许可签订土地买卖等合同者,应受到3年以上徒刑或100万元日元以下的罚金。可以看出日本的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并不是完全的自由,须得到许可后才能进行。

  2、以保护土地使用功能为代表的国外刑法。英国刑法将破坏土地的犯罪归 类于“毁坏或损坏他人财产罪”之中。《英国刑法》规定“没有合法的理由,故意毁坏或损坏他人的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或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这些财产的毁坏或损失,即为犯罪”。法国刑法将对土地的犯罪列入“对人不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法国刑法典》第332—2条第3款,毁坏、破坏已分类定级或已予登记之动产或不动产,或者是保留或存放在属于公法人或负责公共事业服务或公认的公益事业之公法人的博物馆、图书馆或档案馆内的物品或考古发现物品,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外刑法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侧重点不同,因而保护方法也不相同。这些对于我国完善土地资源刑法的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二)国内立法 我国现行刑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罪名中: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具体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土地犯罪刑法保护的种类 土地犯罪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把行为人侵犯的客体视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一部分学者将土地犯罪的客体视为“破坏社会主义的土地关系”。上述两种主流观点都试图揭示出土地犯罪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然而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刑法保护土地的内容不仅包含土地资源,其内在含义还应具有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监管关系。因此,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用途的改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审批制度,审批的权限这都应该是刑法针对土地犯罪所保护的对象。《宪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结合土地类型不同,分为广义的土地,即所有土地;特定的土地,如农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确定刑法对土地保护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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