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加快施工现场重大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行业。
川府发〔2014〕30号
各市(州)人民,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抓住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更加突出建筑经济发展质量,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把建筑业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的现代产业、节能减排的绿色产业和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7000亿元,比2010年“翻两番”。建筑业增加值超过4000亿元,进入建筑业强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5家,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5家,300亿元以上企业10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15家,四川建筑业企业在省外海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筑从业人员600万人。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发展,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支持地方优势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形成多点多极发展格局;引导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现多行业发展。
(四)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车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制定出台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配套政策措施,并适时在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
(五)大力发展工程中介服务企业。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和行政垄断,促进中介服务企业不断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六)推进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建筑标准化、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建材产品与建筑施工标准化结合,实现建材产品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设计,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快核心、关键技术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积极研发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区和建筑产业园区。各地要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吸引和推动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三、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八)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励。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出台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政策,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建筑业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建筑业人才评价标准,在职称评审上向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加强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全员培训和劳动技能竞赛,在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不断扩大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十)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筑劳务用工方式,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自有的技术工人队伍。推动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融合,加快建立高效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
四、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
(十一)积极拓展省外海外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拓展市场空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托驻外办事机构,与当地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外事、、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四川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对我省建筑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国家、省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缴纳。各地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与鼓励企业承接省外工程项目。对境外承包项目工程项下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倾斜。评选各类先进时,同等条件下对在境外省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予以优先考虑。境外获得的各项荣誉,在本省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认可。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予以支持。对境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查询制度,实现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建立信用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工程等挂钩,提高失信成本,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积极培育工程市场,加强对机构的资信管理,健全机构备案、保函等制度,充分发挥工程调节和规范市场的作用。
(十四)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借用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分行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
(十五)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深化行政管理和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七)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各种形式的地方和行业垄断,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十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免征营业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确投标金、履约金、质量(保修)金、农民工工资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金,并不得随意提高上述金的比例。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函作为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研究制订年度投标金、投标金联保、农民工工资金区域统筹、金信用浮动等制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治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向企业要求捐赠和赞助行为,控制各类涉企检查行为。
(十九)从业人员权益。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工资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
(二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鼓励引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国家优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施工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激励。
(二十一)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性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形式,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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