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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发展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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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智能投顾是近年面向普通大众的一种金融科技创新,其服务模式与带给监管的挑战是学术界一直讨论的热点。本文通过国内主要研究文献对智能投顾的定义、原理与服务模式和带给监管的挑战进行梳理,并提出日后亟于研究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智能投顾;监管;金融科技

智能投顾发展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金融的创新,为满足大众的投资理财需 求,投资顾问经历了“人工投顾”——“在线投顾”——“智能投顾”三个 发展阶段。中国目前在智能投顾方面的发展仍处于较落后的状态,尤 其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而法律法规问题阻碍了智能投顾进一步的发 展。因此,本文在综述前人有关智能投顾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国 内目前智能投顾发展的总体研究现状进行了脉络梳理与简要评述,希 望对后续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有所裨益。

一、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一)智能投顾的定义。对于智能投顾的定义,目前在学界仍存有 大量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智能投顾更偏向于资产管理服务。例如,蔚 赵春、徐剑刚(2018)认为智能投顾是利用人工智能、行为金融和大数 据等理论与技术,结合客户的画像,为客户配置资产、辅助交易和调仓 以实现投资组合再均衡的投资工具;而李苗苗和王亮亮(2017)的研究 中界定智能投顾是一种基于算法程序提供投资建议或为客户管理资 产的工具;郑毓栋(2019)、徐慧中(2016)的研究中提到智能投顾是一 种较好的财富管理工具。也有的学者认为智能投顾集投资建议与资产 配置于一体。 智能投顾的定义不仅在学界未得到一致定义,而且在国际间也未 获得一致认同。2016 年 8 月 30 日澳大利亚 ASIC 公布的针对智能投顾 的监管指南中提到,智能投顾是指没有人类投资顾问参与,通过算法 技术提供金融产品配置建议,也能够提供全面的财务计划的投资工 具;而美国 FINRA 认为智能投顾更多是一种自动化投资工具,只依赖 于对移动设备和电脑的点击交互。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智能投顾定义中有三点较为重要的因素,一 是最大限度降低人的影响;二是结合客户的个人画像;三是要能够提 供自动化的资产配置,自动化体现在应对市场波动时主动调整资产头 寸。

(二)智能投顾的原理与服务模式。在李晴(2016)的研究中,智能 投顾的核心在于马科维茨所提出的投资组合理论,智能投顾应用计算 机,结合均值—方差分析与有效投资组合边界,进行资产的配置和调 整,并且智能投顾采取被动策略的方法,获取基准指数回报的收益。而 姜海燕和吴长凤(2016)的研究中认为智能投顾的核心在于其算法的 设计,因为实行自动下单的交易方式便要求程序化的设计,而不是仅 依赖于理论层面。 结合吴烨、叶林(2018),周正(2017),李晴(2016)研究观点来看,智 能投顾服务模式分成三步:第一步,智能投顾方需要通过大数据获取 客户的各种有关风险偏好指标以及投资目标或者由用户自行填写如 收入水平、投资期限和希望的收益等指标,最终形成对于客户个人的 风险画像;第二步,智能投顾需要根据市场上各种产品的历史收益和 风险特征等因素,通过算法模型,与个人风险画像相匹配,最终生成个 性化的投资方案;第三步,智能投顾需要捕捉产品的动态变化以对客 户个性化的投资方案进行头寸的调整来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三)智能投顾带给监管的挑战。智能投顾作为金融科技中的一种 创新,对监管当局在创新与监管的平衡中造成诸多困难。郭金良 (2019) 对其的分析从和传统监管对比角度总结出智能投顾的市场准 入监管、从业行为监管、信义义务挑战和责任承担问题四种监管中的 挑战。李晴(2016)针对不同主体分成券商与投资者角度,从前者来看, 智能投顾作为一种集合提供组合配置和建议难以适应我国的分业监 管;从后者来看,智能投顾易引起区域性事件和受到违约风险与信用 风险影响,难以适应现有监管体系。在蔚赵春和徐剑刚(2018)的研究 中从宏观角度提出我国目前对智能投顾仍处于审慎性宏观监管阶段, 尤其是功能性监管、包容性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张家林(2018)的研究 中认为智能投顾带给监管的挑战从监管纵向角度来看,分成监管对象 的改变和违规违法行为的认定。欧阳丹丹(2021)针对智能投顾法制的 研究中指出智能投顾带来最显著的挑战在于制度风险层面。

智能投顾的监管在我国滞后的期限较长,在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 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中,才首次对我国的智能投顾业务做出了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中第 23 条,通过分类监管的思路将智能投 顾的投资顾问和资产配置管理分成两个方面看待,其中投资顾问仍需 取得牌照,而后者仍须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等规定。相比于 英美法等国家针对性的指导文件,我国目前针对智能投顾的新规可以 称作是“中国智能投顾监管的起步”。但《资管新规》对智能投顾的规定 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如《资管新规》中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金融机 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 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条文的内容 上虽将智能投顾服务认定为资产管理,但却要求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栗胜男(2021)的研究中认为智能投顾应统一牌照管理,而我国采取分 别牌照管理模式,但同时禁止投顾接受全权委托和停发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牌照阻碍我国智能投顾的进一步发展。侯东德和周莉欣(2021)研 究中认为智能投顾中最重要的功能投资组合再平衡由于全权委托的禁止而无法实现,阻滞了智能投顾在未来的发展。

因此,我国的目前文献在智能投顾监管方面多注重与其他域外监 管进行对比,形成对我国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美国目前的主要监 管措施有两种,一是牌照的颁发(美国的投资顾问监管牌照包含投资 建议和资产管理两个方面);二是对投资顾问人行为的要求,美国的 FINRA 监管更强调功能监管与过程监管,尤其是对平台底层算法的监 管与投资组合结构的监管。李晴(2016)的研究中认为英国对智能投顾 的监管不是针对性的,而是通过监管沙箱的形式,既能促进创新,又能 降低管理成本。欧盟目前认为处在发展阶段初期的智能投顾不需要受 到跨行业监管。澳大利亚的监管要求智能投顾遵守传统投顾领域要 求,也要满足如算法监督测试等特殊要求。

二、当前研究现状评述

(一)针对智能投顾的分析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定量分析。目前, 国内大部分学者的分析都是定性分析,对政策要素、算法设计等要素 的量化研究难题仍未突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对于智能投顾的 研究视角和研究深度,可能是由于缺少公开数据从而缺少对智能投顾 采取的算法与投资组合理论的定量研究,比如可以对使用不同算法的 智能投顾对个人画像与资产组合的匹配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或者对 于采用不同监管政策是否对投资者的整体收益产生影响进行研究。葛 如一、胡蓉(2021)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和双重差分模型的研究发现使用 智能投顾在减少投资者的单笔投资金额的同时会增加投资者的总投 资金额,并使投资者趋于保守。但这也从侧面反映智能投顾的服务应 披露更多信息和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对智能投顾的分析大多进行域内外对比,缺少结合我国国情 的分析研究。我国目前的智能投顾起步晚于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国家, 在法律监管层面,我国在 2018 年才正式提出对智能投顾行业的监管, 针对性也不如域外国家。国内目前的文献研究集中在分析不同国家间 监管措施的横向比较,并未对外国监管措施移植到中国的可行性进行 具体的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在横向比较的过程中得出对于我国智能 投顾行业的监管建议并未很好地结合我国的国情。例如,针对我国 2018 年新发布的《资管新规》进行域内外比较,加之缺乏系统性的考 察,导致政策缺乏一定的实践性和合理性。

三、智能投顾的进一步讨论

(一)智能投顾的披露信息强化。目前,智能投顾的风险画像评价 体系的算法是不公开的,存在义务“黑箱”和算法“杀熟”的问题。潘振 野(2020)的研究中指出投资者因无法知悉智能投顾机构的算法设计, 从而不得不被动地接受智能投顾提供的资产配置建议,更进一步,算 法“杀熟”会导致投资者被差异定价,最终合法权益受损。除此之外,赵 吟(2020)的研究中提出运营商应在智能投顾服务交易前以合理的方 式披露收费明细与潜在合作第三方金融机构便于追究责任。笔者认 为,该做法同时还能防止多方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增加风险画像 评价体系的透明度以及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和引导各智能投顾机构合 理公正使用大数据是未来研究所需要探索的方向,同时算法透明的内 容不是针对代码,而是对算法的说明。

(二)智能投顾的市场细分研究。目前,我国多家智能投顾机构存 在同质化竞争的现象,并未发展核心竞争力。智能投顾与普惠金融的 紧密关系表明其重点服务对象应是“长尾市场”中的普通大众,而非高 净值客户。在周正(2017)的研究统计中,美国的多家智能投顾公司各 自侧重点不同,例如 Mint(敏特)通过客户授权能够综合分析客户的所 有账户以此来提供更好的投资组合建议和配置,而 Future Advisor(福 特咨询)则是分析客户投资行为来减少客户因频繁投资引致的高额费 用。除了整体从客户的行为来分类,美国的 Ellevest 公司主打为女性设 计的智能投顾服务,考虑到了女性与男性在理财理念上的区别,如对 投资风险的更加厌恶。因此,未来对于智能投顾的市场细分的研究是 很有必要的。

(三)智能投顾的“人机互动”研究。传统投顾通常是“人人互动”的 模式,客户能够在与投资顾问咨询期间获得与向机器咨询不同的感 受。因此,在设计服务平台的 UI 界面时应更关注在“人机互动”时尽量 给予客户与“人人互动”接近的服务感受,例如李经纬(2020)研究中所 提到的附上一些祝福以增加对客户的关心。同时,在未来的研究当中, 考虑模拟“人人互动”是否会成为客户选择智能投顾的重要原因以及 影响选择智能投顾的程度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晴. 互联网证券智能化方向: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风险与监管 [J]. 上海金融,2016(11).

[2]吴烨,叶林.“智能投顾”的本质及规制路径[J]. 法学杂志,2018. 39 (05).

[3]李苗苗,王亮. 智能投顾:优势、障碍与破解对策[J]. 南方金融, 2017(12).

[4]郑毓栋. 智能投顾落地路径与过程管理[J]. 中国金融,2019(10).

[5]刘沛佩. 我国证券市场智能投顾发展的监管思考[J]. 证券市场导 报,2019(01).

[6]郭金良. 我国智能投资顾问发展的法律挑战及其监管应对[J]. 江 海学刊,2019(06).

[7]姜海燕,吴长凤. 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建议[J]. 证券市场导 报,2016(12).

[8]周正. 境内外智能投顾业务模式对比[J]. 银行家,2017(12).

[9]蔚赵春,徐剑刚. 智能投资顾问的理论框架与发展应对[J]. 武汉金 融,2018(04).

[10]张家林. 监管科技(RegTech)发展及应用研究——以智能投顾监 管为例[J]. 金融监管研究,2018(06).

[11]徐慧中. 我国智能投顾的监管难点及对策[J]. 金融发展研究, 2016(07).

文 / 秦 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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