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各种科技手段运用到征信领域,征信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持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并逐步完善,征信产品的应用场景日趋丰富,大众对个人征信报告的关注热度逐渐提高。与此同时,征信市场中乱象频生。其中尤以“信用修复”问题最引人注目,关于“征信洗白”、“征信铲单“等虚假宣传的新闻屡现报端。承接这类业务的机构承诺能够消除个人征信记录中的不良信息,由此收取高额报酬,导致公众误解征信业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严重扰乱征信市场秩序。
关键词:征信市场 信用修复 不良信息
信用修复在我国仍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目前部分地区出台了个人信用修复的政策,如厦门市印发了《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修复社会信用。但多数欠发达地区对于个人信用修复仍处在摸索阶段,未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指引,在这一阶段基层信用修复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未能监管到的死角。本文由信用修复的概念入手,从信息主体、第三方机构、接入机构的角度详细分析我国现阶段出现信用修复乱象的原因,并对如何整治信用修复乱象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信用修复概述
(一)信用修复的概念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
(二)信用修复的法理依据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我国的政策中第一次出现了“信用修复”的概念。要求建立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对信用修复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如对整改期限、失信信息公开以及信用修复方式的规定。
二、信用修复乱象产生的原因
(一)信用信息主体对信用修复存在认识误区
信用信息主体对信用修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误认为违约行为终止后信用记录即可自动修复。不良信息被接入机构报送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形成信用报告中的违约记录,影响其办理新的贷款或信用卡,乃至影响其获得部分特殊行业的准入资格。长期以来,部分信用信息主体囿于文化水平的限制、社会经验的缺乏等,对个人信用记录重视不足。信用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后,往往不能理解逾期款项既已结清为何仍不能消除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同时对5年的信息保存期限的惩戒作用和教育作用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存期限过长,是对信息主体的“为难”。二是误认为信用修复就是所谓的“征信洗白”。部分信用信息主体受虚假广告和从事所谓“征信修复”机构的鼓吹影响,不能正确认识信用修复的概念和程序。为消除不良信息对自身的影响,盲目听信违法机构“与征信中心系统直连”、“全包信用修复”等承诺,不经正规渠道申请信用修复,反而试图“花钱了事”。
(二)第三方机构违法诱导信息主体开展“征信维权”
近年来,从事所谓“征信修复”业务的机构层出不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对词条“征信修复”进行检索,2740万条结果当中不乏有许多第三方机构的广告信息。通过微博搜索“征信修复”,首先弹出的是有12万粉丝的“聚银征信修复”的官方账号,其微博内容多为通过各种操作为客户“洗白征信”的宣传案例。甚至在百度贴吧、微博超话等论坛中,许多网友对此类话题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第三方机构主要通过诱导信息主体,采用“套路”化的征信异议、征信投诉、征信举报等方式进行所谓的“征信维权”。这类机构将违法的“征信洗白”披上合法维权的外衣,套用模板化的说辞,把由信息主体主观违约导致的不良信息包装成因接入机构操作有误、缺乏提醒、作业存在瑕疵等而错误上报的信息。2021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共收到疑似从事所谓“征信修复”的第三方机构委托代理信用信息主体投诉、举报13起,占全区受理案件的86.7%。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信息主体个人原因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的范畴,不应当对其不良信息予以修改。这类案件反映出目前“信用修复”乱象并非是由个人的个别行为导致的,而是一条有组织、有预谋的灰色产业链。
(三)接入机构开展征信异议处理不规范
目前金融领域,尤其是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征信业领域所面临的舆论压力空前。部分接入机构由于自身内控制度不完善、人员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在开展征信业务时偶有出现未及时告知信息主体不良信息报送的情况,致使信息主体受第三方机构唆使,以此作为要求接入机构消除不良信息的借口。而受信息主体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往往不断催打电话,威胁接入机构如不尽快为信息主体消除不良信息,就将向监管机构或媒体举报。为避免引发负面舆论,部分接入机构违反征信异议处理原则,违规消除不良信息,以此息事宁人。而此类“维权成功”的案例又将成为第三方机构大力宣扬的典型,以此吸引更多有需求的信息主体花费高额的费用委托第三方代理开展所谓的“信用修复”,导致市场乱象丛生。
三、整治信用修复乱象的建议
(一)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引导信息主
体珍爱信用记录树立征信为民的理念,组织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宣传。在宣传内容方面,要侧重于普及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及其合理性、信用修复的概念以及明确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所谓“征信修复”业务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等。在保证宣传内容完整、全面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更加新颖的宣传形式,如将免费的宣传折页通过外卖平台随餐配送、与教育部门合作录制专题视频课、与公安部门合作将反征信诈骗加入反诈宣传等。而传统宣传方式也可以提升趣味性,从而引起更多的关注,如在印制宣传条幅时融入有趣的方言引发讨论,在印制宣传图册时采用漫画、故事等形式增加可读性和可理解性等。
(二)多部门联合清查违法开展“征信修复”
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人民银行可以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等,共同开展针对从事与征信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全面排查,对发现违法开展“征信修复”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予以暂扣或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对在网络上宣传通过违法手段开展“征信修复”的账号予以注销,相关论坛予以关停。联合清查既可以肃清征信市场,维护征信市场秩序,又可以对准备进入这条灰色产业链的机构形成震慑。
(三)加强对接入机构的征信合规执法检查
人民银行每年度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征信业务工作时,对于各接入机构的异议处理工作要加强监管,尤其是对通过征信异议消除不良信息的案件要给予高度重视,清查异议处理的工作底稿,判断不良信息消除的合理性。对于违规开展征信异议处理的接入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以此作为案例对辖内所有接入机构开展征信合规培训,加强责任意识,严防内外勾结。
四、结语和展望
信用记录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整治信用修复乱象的现实意义极其深远。一是防范征信惩戒、教育作用失效风险。征信记录如实记载信用行为是为了让信息主体深刻感受到“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震慑效果,以较高的失信成本倒逼全民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以此促进市场交易秩序的优化和社会文化的形成。只有严厉打击篡改信用记录的违法行为,重拳整治信用修复乱象,才能保障征信惩戒、教育持续发挥作用。二是为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奠定基础。目前多数地区仍未制定、实施个人信用修复制度,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修复制度也仍处于试验、摸索阶段。一旦信用修复乱象大行其道,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所面临的阻力将会空前增大。因此只有加大整治力度,肃清征信市场,维护好征信市场的秩序,才能为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三是保障征信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放任从事所谓“信用修复”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继续扰乱征信市场,征信数据质量将大幅下滑,征信业的严肃性、公正性必将遭受巨大挑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威性亦将遭受质疑。由此可能引发个人信息的大范围泄漏、社会信用体系的坍塌,这都将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如今,整治信用修复乱象迫在眉睫,但要实现信用修复的标准化和流程化,更需要的是细化完善顶层设计,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信用信息法”,明确个人信用修复条件、修复方式、修复标准才是彻底消除信用修复乱象的根本之义。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网.国家发改委:信用修复正在加快完善中[EB/OL].(2020-12-25)[2021-6-24].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fe5ea348e9f095dca6f4565/.
[2]王砾尧.信用修复启航[J].中国信用,2019(02):14-23.
作者:王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