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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征税的前提条件及必然性分析

来源:职称论文咨询网时间:所属栏目:综合职称论文

  

  摘要:作为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尤其是在税收和产业带动方面。本文笔者以“房地产征税的前提条件及必然性”为主要研究对象展开论述,以期相关研究内容能够为广大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参考、启示和借鉴,为我国下一步开展房产税的征收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房地产;征税;开征条件;必然结果

税

  房地产征税本身是一个程序非常复杂且涉及各阶层利益关系和范围较广的概念,也是近年社会各界所普遍热议的话题。从宏观方面来看,一切与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有关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诸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都囊括在内;狭义而言,其特指以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依据,面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国家进行一次次房地产调控,要求各类房企执行“三道红线”,各地方政府对房地产政策加码的同时,房地产征税问题一再被知名学者和大众提及。结合疫情爆发以来的市场发展情况及为未来经济发展打好基础的要求来看,在面对财政收紧、全社会经济下行、青年人就业紧张等各种经济问题的情况下,对我国的房地产征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和必然性。

  一、房地产征税的前提条件

  结合各类学着的而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房地产征税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坚持共同富裕原则,统一人民发展共识;二是全面完成全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信息汇总;三是整体的房地产市场基本趋于稳定;四是全面压缩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彻底根除土地财政毒瘤。基于国家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后疫情时代,因疫情扩散和美国贸易制裁等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短期内完成房地产征税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生成有一定的难度,但为降低未来一段时期内面临的更大风险,防止系统性的政策管理危机,在满足目前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非常有必要尽快开始推动房产税的立法和征收工作。

  二、房地产征税的必然性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整体态势存在莫大关联。无论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当下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状况来看,征收房地产税都有一定的必然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征收房地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已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以及显著的提升。但是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段,国内的房产价格也出现了飞速上涨的趋势,已经完全超出了工薪阶层的购买能力——围绕房产出现的两极分化趋势可谓日益严重。很多人一生奋斗,却又买不起房子的情况并不少见[1],2021以来,“躺平”现象已经深入人心,其根源在于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有房人员与无房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心理压力是决不能相提并论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如何让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享受社会发展的果实,如何缩小贫富差距,成为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高度契合,更要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存问题相结合。[2]征收房地产税很大程度上也能反映我国政府稳定社会的决心,反映解放落后生产力,扫除一切阻碍人民公平平等不利因素的信心。在主张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历史潮流里,房地产征税不仅能够减少贫富差距以及两极分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能更加契合社会主义本质,同时能够将劳动者的精力向高端制造业等关系国家未来发展命脉的行业上引导。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态势而言,征收房地产税也是符合绝大多数人对于美好生活需要追求的选择,其能够对大众过高的收入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有助于行地产行业实现更为高质量的发展。[3]

  (二)完善政府的税收体系,需要征收房地产税

  税收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直接反映,其存在的意义也在于调节社会经济,促进社会平衡发展。从近年来的政府报告内容不难发现,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行业一直处于持续高度关注的状态,房地产征税恰恰是一种能够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选择。因为房地产作为一种资源、一种财产,具有不可移动的性质,那么围绕其所进行的征税必然要在地方进行,在法律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控制过程中,房地产征税完全可以有效激励地方政府产生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品质。[5]

  到目前为止,国内关于房地产征税离真正意义的落地实现还有一定距离,没有开征的房地产税缺少稳定的主体税源作为支撑,当地方收入并不能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时,就会产生一定范围的不良后果。首先,当地方政府对于转移支付过度依赖时,就有可能出现降低行政效率、误导行政目标的实现。再加上存在只对上负责的问题以及弊端,促使地方政府无视地方民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诉求,促使其错失发展的良机,在遇到经济危机时,更加会衬托出地方政府低效能状态,丧失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反之,由于房地产征税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地域性,地方政府主导征收可以同时凸显高效率以及低成本,还能够凸显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和社会公共服务意识。其次,一旦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过度依赖,就有可能导致其处于发展的被动地位,影响到地方税制改革,造成改革“说一套、做一套”。总结各方面的信息不难发现,由于房地产政策加码,近年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当中的占比一直处于下降状态,地方政府必须寻求新的渠道来缓解财政压力[4],房地产征税可以说已经到了必须提上日程的程度。

  (三)平衡资产收益,需要征收房产税

  就本质而言,房产税是一种静态的财产税,隶属于资产本体税,以房地产本身应有的收益作为计税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房地产相关的收益具有可税性,房地产征税才有可行性以及必要性科可言。房地产相关受益的可税性依赖于房地产收益所有者本身所持有的财产是否具备缴纳税费的能力,如果认为这些财产可以作为衡量纳税人经济给付能力的标准,那么可税性就是可以被论证,也是有意义的。另外,就房地产征税本身而言,其并不能被转嫁到他个体的身上,但相应的也会产生两个颇为现实的问题:一是由房地产所主导的收益能力是否能够将房地产作为征税的对象,二是如果没有实际收益出现的时候,纳税负担是否会吞噬到资产本身。为了更好地解决摆在眼前的这两个问题,房地产征税必须从我国的宪法以及税法体系中寻找法律支撑,我国现阶段所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一切的私有财产价值本质上是由市场经济所决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本身的税负价值以及承担能力会持续性地变强。因此,有必要结合量能课税的基本原则要求房地产以及相应的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以年度为单位对房地产的价值实施动态的评估,促使纳税人可以及时知晓财产收益,确保自身在后续由足够的资金进行税款的缴纳。[5]

  房地产征税只要秉承适度原则,保证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能够与缴纳的税款基本相匹配,那么房地产的实际收益就具有可税性。总之,房地产过去是我国颇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未来应成为税收的关键主体。在面临内部矛盾突出,外部遭受严重打击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我们的政府、企业和民众都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知和把握征税的前提条件以及必然性,打破现有的利益藩篱,积极推动房产税的征收工作,才能保证绝大多数中国民众的权益和经济发展成果不被少数人享有,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百年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龙彦羽,许俊伟.破除困境:论我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必然性与前提条件[J].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20(5).

  [2]刘柏惠,寇恩惠.房地产税的共识,争论与启示——基于理论和实践的综合分析[J].财政研究,2020(3).

  [3]黄诚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20.

  [4]刘逸舟.浅析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及问题对策[J].今日财富,2020(10).

  [5]高欣宇.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分析[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20(2).

  作者:余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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