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P2P网络借贷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不足,拓宽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其性质更偏向于非金融机构的经济组织,为我国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提供了便利。通过研究发现,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易出现非法集资、非法挪用贷款等违法现象,打破了金融市场稳定的运行秩序。应通过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确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P2P在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规制、确立P2P网络借贷的市场退出制度等方式,维持信贷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
P2P网络借贷作为创新型的金融借贷模式,充分发挥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革新了金融交易模式,并有效弥补传统金融业在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的不足,拓展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为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提供了便利,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监管体系且缺乏相关的监管措施,因此,网贷平台上非法挪用贷款等危害经济稳定运行的现象层出不穷。为维护信贷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对P2P网络借贷业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与解决方案。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特点
P2P网络借贷是从个人小额贷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个人小额贷款服务逐渐兴起,又被称为P2P网络借贷,其概念是指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的一种借贷形式,并具有鲜明的网络特征。具体而言,P2P网络借贷是为有金融投资意向与资金需求的个人提供匹配服务并完成借贷交易的网络借贷平台。此外,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水平等,都由借贷双方在网上共同确定并完成。P2P网络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1) 准入门槛低,对象范围广。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较为严苛,贷款程序较为复杂,与其相比,P2P网络贷款更为便捷,自然人资格审查合格,即可发放贷款。
(2) 交易方便,成本低。P2P网络借贷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提高了其处理信息的速度,方便用户快速完成交易,且在互联网上就可完成所有的业务的交易流程,打破了时间地点的限制,更加方便快捷。实现了信息的快速更新,减少了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快了交易双方信息的沟通交流,大大降低了借贷成本。
(3) 创新财务管理模式,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贷款人可选择以房屋贷款、汽车贷款或企业经营为投资债权对象。贷款双方的信息均由互联网平台发布,因此,借贷双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就可查看对方的信用等级及贷款用途等信息,不仅提高了交易过程的透明度,而且出借人还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查看借款人的还款进程。
(4)无抵押的短期小额贷款。大部分P2P网贷平台交易的贷款为短期小额贷款,有利于平台扩展业务范围,控制贷款风险,降低平台运营压力。同时,短期小额贷款无需任何抵押担保,仅依靠信用程度进行贷款的方式减轻了高信用贷款人的还贷压力,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现状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网贷平台不仅提供金融服务,更成为了一个集中介与担保功能为一体的网贷平台。然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业务已超出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复合中介型网络借贷平台不局限于中介业务,更主要为用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另外,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特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基本相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下,上述机构的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及时取缔。有担保的网贷平台同样如此,其日常经营业务是通过该平台为借款人提供融资信用担保,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平台给出借人提供相应赔偿。平台核准的业务项目中,不允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因为该行为已触犯法律,属于非法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仅会造成法律地位模糊,监管缺位,还会使投资者权益收到损害。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往往不受法律规制,以至于存在较多的潜在风险,例如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现状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业中介和网络借贷平台,就平台的结构与经营范围而言,其监管仅浮于网络与信息产业的表面内容,并未涉及实际。与此同时,也没有专门针对P2P网贷公司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监管、信息产业等部门对P2P网贷公司的实质性经营内容并未进行严格把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仅为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的凭证。工商机关在申请营业执照期间,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的审查,对其日常经营活动缺乏了解。信息产业颁发的ICP许可证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日常活动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更为有限。除此之外,我国P2P网贷监管还面临着部分P2P网贷平台企图突破中介地位,进行非法经营的问题。我国大部分P2P借贷监管机构都严重缺乏突破现有P2P借贷网络的能力。
2.缺乏有针对性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民间借贷中介”性质,但并未对其市场准入标准提出特殊要求。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具体市场准入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环境氛围,进而抑制了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市场准入制度的重点是对注册资本的监管,虽然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未对其注册资本做出强制性规定。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可能会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服务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其服务质量的整体下降,对贷款人的保护更为不利。同时,P2P网络借贷行业普遍对员工缺乏制度的约束,且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野蛮增长,导致整个网络借贷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平台失灵现象更为普遍。
3.市场交易过程缺乏法律规制。在P2P网贷平台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尚未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来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平台没有明确指出由第三方存管机构来保存并管理客户提交的资金,一旦平台资产被清理,客户的资金很可能被用作平台资金,并执行给债权持有人。且公司制度不完善,缺乏风险防范机制,一旦网贷平台出现信用危机,该平台上的所有用户都将面临财产损失风险。贷款平台、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标准合同体系。
4.缺乏市场退出机制。P2P网贷平台只进行与金融交易相关的中介业务,平台不以自身信用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因此,即使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濒临破产或中介平台崩溃,双方的借贷关系都不会随之终结。但目前尚未建立具体的市场退出制度,平台破产或倒闭都会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凭借现行的法律制度与实践经验,难以妥善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完善措施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分散性与不协调性,模糊了实践过程中处理相关纠纷的标准,加剧了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性。
(一)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中介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参与借贷交易过程中任意一方的交易行为。P2P网上借贷平台只提供金融交易相关的中介服务。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较为混乱,因此,迫切需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就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中发挥的作用而言,其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更为准确。此外,对于借贷双方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只作为借贷关系中的中介,而非第三方金融交易机构。就集中介与担保功能为一体的网贷平台而言,其业务已经远超中介的性质,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范畴之外,所以应当及时取缔或整改。在复合中介网贷平台上,双方不直接进行交易,由平台确定具体的借贷双方,最后购得债权。而网络借贷平台则依靠出售金融产品来赚取差价,其盈利方式与传统金融机构吸收存款进行放贷的经营形式基本一致,但与传统中介机构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范围已远超工商机构的相关规定范畴,且违背了公司制度。因此,现行的法律规范已不适用于此类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整改,使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更加规范化。
(二)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
可将银监会一起纳入监管主体范围中。P2P网贷平台虽然只提供中介服务,但其经营业务与我国信用市场中的其他业务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民间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在借贷市场中也占据着一席之地,与银行业的监管当局联系密切,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标准,可进行适当的放松。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有权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进行监督,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银监会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权,又被称为功能监管,不仅能顺应当前经营环境下大量金融业务交叉的趋势,打破传统模式的限制,还能实行跨市场的监管。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管机构,从而实现对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
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充分考虑P2P网贷平台的经营现状,金融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可承担起监管P2P网贷平台的责任。具体的监管方案为,在银监局设置网络借贷相关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能为:登记网络借贷业务;指导网络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畅通与民众的沟通交流机制及相关投诉渠道,对在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实时监管网络借贷交易存在的风险,且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次贷危机的爆发,让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到现行金融体系及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已成为重塑监管体系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银监会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引导网络借贷活动走向规范化,畅通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并对网络借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确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
政府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出台了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从而实现对市场的监管工作。结合我国目前对金融市场严格监管的原则,政府也针对网络借贷平台设置了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网贷平台特性制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注册资本。要严格把关注册资本与申请人资格审查标准,以此来缩小进入市场主体的范围,规范网贷平台发展。可参考我国小额借贷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标准,并结合我国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来设置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可适当降低业务单一且规模较小的网贷平台准入标准。此外,可参考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设置风险准备金及违规保险等,来应对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损失,从而保证借贷双方的财产安全。
2.发起人资格。P2P网贷平台安全与否,与其发起人的信用水平及还款能力息息相关,所以要严格审查P2P网贷平台发起人的资格及身份。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起人,不应当仅在企业法人中产生,自然人同样有资格成为发起人,当境内自然人要作为P2P网贷平台的发起人时,应当对其信用水平、资产状况进行核查,禁止信用水平低且资产状况差的自然人成为网贷平台的发起人。与此同时,可参考其他行业发起人的承诺制度,要求P2P网贷平台的发起人签订承诺书,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管,并自觉承担金融风险。
3.业务等级。由于各个P2P平台核心业务的不同,因此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所不同。监管机构应当对各个平台的业务水平进行等级划分,等级越高的P2P网贷平台则拥有更高的市场准入与监管门槛,监管重点也要突出不同之处。根据不同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设置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标准,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借鉴证券行业的先进监管经验,设置相应的等级划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士极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因此,平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岗位相对应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操守,才能保障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的规范化,并获得权威的认可。
(四)明确P2P在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规制
1.确立标准合同制度。契约自由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交易原则。然而,若只依靠契约自由精神进行治理及监管,就意味着摒弃了经济弱方的利益,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监管部门可参考中介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经济弱方的利益。在《强制执行规范》中,明确了合同规范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因权利义务划分不清而导致的经济纠纷。与此同时,可根据实际借贷交易的具体内容而设计相对应的合同范本,严厉禁止利用非标准合同设置违反法律的条规。
2.限制业务及规模。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规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可能会演变成非法的金融交易平台,所以必须严格限制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并且严禁从事吸收存款等业务。
3.明确资金的托管银行。要对银行存放托管资金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严禁网贷平台借着交易的名义在暗中套取资金,设立多重保障来保护资金的安全。
4.制订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应根据P2P网贷平台的业务特点,规范其业务操作,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内部风险的监管,防止网贷平台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平台用户利益。
5.完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制度。建立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能提高市场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由于P2P借贷平台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务必及时披露P2P网贷平台的重要信息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与否的关键,在于信用数据与风险预警能否充分反映P2P网贷平台所面临的风险与潜在的收益,以及能否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认可。通过建立信用数据披露制度,能提高透明度,有效降低信用风险,进而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对相关风险进行预警,由于P2P网络借贷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开展P2P网络借贷服务的平台承担着披露网络借贷交易风险的义务,必须让借贷双方充分认识到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财务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借贷产品。同时,要为特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专门的风险预警数据,并充分告知贷款人其面临的风险程度。
(五)确立P2P网络借贷的市场退出制度
P2P网络借贷市场退出系统的重点在于对该系统的设计。明确市场退出制度,并细化具体条例,充分发挥出市场的约束指导作用,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在其退出系统时,应将互联网的特殊性纳入考虑范围。市场退出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借贷双方利益的受保护程度,甚至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借贷双方利益受损,以及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尽最大努力减少贷款人利益的损失,避免出现因平台倒闭而导致社会经济运行受到影响的情况。落实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该退出机制的具体标准,减少行政手段对P2P网贷平台退出的不当干预。完整的退出流程应当包括预警、初审、终审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结合市场退出机制中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对该平台进行预警,加强与被监管平台的沟通交流,共同召开会议,一起商议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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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