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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

来源:职称论文咨询网时间:所属栏目:综合职称论文

  

  摘要:时代变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能够通过社交软件传递信息,利用搜索引 擎获取信息,以及透过新闻媒体客户端及时关注到时事动态等。然而在大数据高速发展为人们生 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也面临着新威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越来越 多,严重危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这都反映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 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本文依托研究调查数据从不同方面剖析个人信息保护发展的现状问题并提 出解决方案,致力于解决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了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当下公民个人信息 保护的现状及受大数据发展的影响,我们采用了 问卷调查法,同时结合访谈法和文献研究法等展 开调查。本次调查群体面向不同地域的不限定群 体,收集到的有效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公民来自 全国不同城市,但集中于 18-30 岁年龄段、文化程 度在本科及以上且大学生群体居多,此调研数据 充分具有随机性。

  (一)调研方式

  方式一:问卷调查法。本次调研主要调查方 式为问卷调查,采取“线上 + 线下”双线模式, 在 QQ 空间、微信以及豆瓣小组等多平台发布电子 问卷链接并在实地访谈中提出问卷问题进行交流 了解,共回收线上有效问卷 74 份。问卷题目内容 设置分为个人信息概念认识类、个人信息保护安 全意识类以及安全意识防范类三个部分,共 20 题 由浅入深地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问题展开 调查。 方式二:访谈法。访谈模式采取“一对一”模 式,首先充分保证随机性,选取不同年龄层的公民 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关于个人信息 保护的真实困境;其次选择可能得到有效信息的对 象深入访谈,进一步加深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 了解。通过调查收集整理出在日常生活中信息泄 露的常见形式,找出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 严重的方案。 方式三:文献研究法。在制定调研计划、开展 调研前首先收集了相关研究资料、著作文献等, 有助于制定完善的调研方案。在开展实地访谈调 查前采用案件调查方式,提前了解对应调查地区 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整理案件类型以及法官判决 情况,提前对当地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打下心理 基础。

  (二)调研对象情况分析

  调研对象的丰富性、随机性以及客观性决定 了调研结果的价值真实性。本调研以问卷调查为 主要调查方式,故在此以问卷收集对象为代表 来分析。问卷调查共计收集有效数据 74 人次, 根据数据显示参与调查人员中基本在 18-30 岁年 龄段,占比 97.3%;大多数本科或专科学历,占 比 79.73%,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接受调查者占比 18.92%。面向大众,参与问卷群众中有 65 人是在 校学生,占比 87.84%,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工作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工厂职员以及个体工商户 等。因线上平台调查范围广的性质,数据显示参加问卷调查的人群来自四川、重庆、北京、山东、 江苏、内蒙古等全国各地,具有随机性以及较全 面性。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研究调查发现,在被问及“个人信息泄漏问 题越来越严重的原因”这一问题时,人们认为是 “法制不健全、没有专门法律条文的约束”“执法 不严、惩处措施较轻”以及“公民保护个人信息 意识淡薄”“网络的普及,信息传播交流更加快 速”等主要原因。

  这也体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三大主要现状。 结合问卷调查数据,将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公民个 人信息泄露案件频发的原因。在立法上法制不健 全,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司法方面途 径有限、维权难;从个人层面来看公民的个人信息 保护意识淡薄,很多受害人因维权成本高、举证难 等因素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立法层面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在起草制 订中,但尚未出台。首先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范 围来看,法律条款复杂混乱、内容较为有限、规定 不明确以及适用范围广泛度不足,缺乏专门针对 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控制者以及个人信息管 理监管者的权利与义务制定的完整的体系的个人 信息保护法。其次现行法律仍缺乏可操作性,不少 规范条款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限,且违法后果相 对较轻。就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而言, 一般对违法者给予刑事或行政性处罚是比较常见 的,而对信息主体的民事财产赔偿等维权则相对 困难,且个人信息主体受到侵害后取证难甚至投 诉无门也是严峻的现状之一。再者目前我国虽已 在民法典以及不少部门法律及规范中明确了对个 人信息的保护,但较为分散,应当构建一个完整统 一的体系。结构复杂较为混乱的现状与我国继受 的大陆法系法律思维也不相符合,具体体现在司 法上可操作性不强。

  (二)司法层面维权难,惩处措施不到位

  调查研究数据表明,仅有 35% 左右的公民在 遭遇个人信息泄露时选择诉诸法律来保护个人权 益,有一部分公民表明会不采取任何措施,造成 严重后果后再向公安机关报警。这部分公民可能 考虑的是财产尚未遭到实质性伤害便不必在意, 但在此笔者认为让公民处如此态度更重要的原因 主要有三:一是投诉无门,没有明确的相关部门处 理投诉;二是公民相对而言处于弱势,维权成本 高、个人举证困难;三是执法不严,惩处措施不到 位。[1]所以一般而言选择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个人 信息权利的人较少。依据我国现状,人们在面对个 人信息被泄露时,只有在已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 名誉受损后才付诸法律诉讼程序,且重刑事和行 政处罚,轻民事归责。在实际司法中,依据刑法明 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定罪有法 可依,但公民个人信息遭侵犯的民事救济权利则 一般难以实现。

  (三)公民保护个人信息意识淡薄

  首先,调查“群众是否了解我国有关个人信息 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数据显示,17.57% 的 群众都不了解,16.22% 的群众表明自己了解相关 的法律法规,还有大多数群众选择了了解一点,占 比 66.22%(如图表 2 所示),数据说明大多数人 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太了解。在现实生活中, 有很多受害人会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成本 高、举证难,找不到有效解决途径等因素往往不愿 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正是平时对公民 个人信息泄露的不重视,面对司法层面上维权难的 困境而放弃权利因素,导致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 发。其次,结合“薛某某利用口罩预约服务非法获 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做过一项调查,问题是“疫 情防控期间看到网上有免费领取口罩等医疗物资 的链接会不会相信”,依然有群众选择毫不犹豫地 领取或者如果活动免费就领取。再者说一般在登录 注册 APP 时都会有要求勾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指引”选项,但相信大多数人都没有去仔细阅读过 就直接点击同意。公民保护个人信息意识淡薄,受 害者往往不会诉诸法律途径也是当下泄露个人信 息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 宪法 》第三十 七条 ~ 四十条有根本指导性规定,还有《民法典》 《网络安全法》以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 规范》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 定,但还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 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最大化保护法律 体系,推进合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2]从立法上建 议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法专项法,特 别是专权专项保护。适应时代发展现状细化相关 法律法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国家机 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依法对公民个人 信息收集使用的权利义务;二是针对互联网采集个 人信息的范围予以规定;三是个人信息主体依据自 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违背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前提 下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四是其他利益主体合理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如在疫情等特殊 时期,新闻媒体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个人信息 的报道权与公民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冲突。[3] 《个 人信息保护法》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公民个人 信息进行具体界定,明确规定各行为主体的基本 权益与义务,使解决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困境 有法可依,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法律体 系逐渐完善。

  (二)个人信息全周期保护模式

  [4] 构建公民个人信息全周期保护模式,以互联 网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为例。首先在信 息收集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违背个人信息 使用与保护的基本原则,禁止违规违法收集个人 信息。[5]信息收集主体在收集以及共享中应当保 证数据共享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进行个人 信息公开前也应当充分地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告知 同意权,应该做到告知义务,同时尽可能多地对公 民个人信息实施脱敏处理。其次在个人信息的保 存与处理上,建议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或者是地方 法律规定,对于互联网后台收集起来的大数据,即 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进行保存与处理作出明确 规定,建议可以采用政府机关和互联网企业获取 的个人信息分类管理,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处理受 政府机关监督,两者均采用专门的、保密性能高的 回收系统来处理,并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公开透明 的处理个人信息,同时接受外部监督。在监督管理 方面应当制定相应的体系,使整个流程具有一定 的实操性。因此,建议执法上能够充分考虑执法、 监管机构的责任分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一视同 仁,结合监管手段与工具,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操 性。应坚持“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删除 用于防控疫情的信息数据,负责监管部门依据法 律明确规范执行其监管职责。

  (三)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个人信息主体 的隐私权,甚至可能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财产利 益,同时也会给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除了立 法、司法上的不足有待完善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提 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例如在使用互联网 APP 时,公民应当注意细心阅读其他个人信息的 保护协议。注册 APP 账户时尽量少填写自己的个 人隐私信息,网络平台的后台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数据的安全性。推进法制宣传,应当将有关于保 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解决途径向 社会广大群众推广,以相关组织机关派发传单宣 传或社区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形式帮助公民提高 保护意识,从初期遏制个人信息泄露。

  四、结语

  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的普及使信息传播交 流变得迅捷,但个人信息也成为一种高价值商品 被不法贩子贩卖获利。大数据发展带来信息传播 的便利与公民个人信息的权益之间的矛盾日趋严 重,主要在于立法、司法以及个人层面的原因。通 过构建个人信息全周期保护体系致力于解决个人 信息保护在立法、司法以及个人信息主体三方面 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邓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立法选择[J]. 交大法学,2020(2):140-152.

  [2] 马紫玮.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研究 [J].法治,2020(23):57-58.

  [3] 杨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益共享机制研究 [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5):65-66.

  [4] 贾柠宁,韩玫.后疫情时代个人信息公开与保护的 路径构建[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1):11-12.

  [5] 张勇.论大数据背景下涉疫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J].河南社会科学,2020(4):56-65.

  作者:韩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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