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运物流沿袭了陆路物流的所有基本特点,但因其运输风险大、运输时间长等特点使得二者在货物运输管理中又有所不同。传统海运物流运输管理制度在信息交流、货物管理和交通运输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而区块链技术的提出和应用能作出有效弥补。共识机制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区块链共识机制的去中心化、信用构造和不可篡改等特点,能有效克服契约自由泛滥的风险,优化海上物流运输管理模式,改进责任承认的合理性,保障交易效率和运输安全,顺应现代化海上交易灵活多变的趋势。
关键词:海上物流;共识机制;管理模式;责任承担;
随着区块链共识机制的提出和应用,各行各业都将面临一场全新的革命,海运物流管理也不例外。传统的海运物流管理以承运人为中心,船舶驶出港口后,承运人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由于历史原因赋予承运人过多的免责事由,以及某些专业术语的模糊性,致使承运人权力过大,即使出现某些过失对货物造成损失也不负责任。并且他们对货物的分配管理、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具有独断性,而与物流运输的长时间性和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形成鲜明的对比,机械式的海运物流运输时常赶不上市场变化,与现今经济交易的灵活性格格不入。因此,将区块链共识机制应用到海运物流管理中,重构新的管理运输模式和法律制度,能有效提高运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1 传统海运物流运输管理制度模式
传统的海运物流模式是由买方、卖方和承运人三方构建的单向物流模式。具体而言,是买卖双方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然后由卖方雇佣承运人运输,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将货物送交买方。在信息传递上,一旦对运输中的货物有所变更,仍由买方将相关信息通知卖方,再由卖方告知承运人,其过程呈现出卖方-承运人-买方-卖方的三角单向循环结构;在货物管理上,承运人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但因舱口未全盖导致海水污染货物,是管船行为还是管货行为具有模糊性,而英国法院曾经作为管船行为判决承运人免责;在交通运输上,因海上运输具有风险大、时间长等特点,一般都由跨国海运物流公司负责,在单个运输合同中,中小型货主往往经济实力较弱,在运输费用的商定上可能处于下风。
2 传统海运物流运输管理制度的缺陷
2.1 物流运输信息不对称
在现有物流体系下,物流信息不对称是所有物流过程的通病,但海运物流显得尤为突出。这主要由两个原因导致:一是卖运分离,物流中的运输方往往是独立的承运人,一旦船舶驶出港口,承运人就对货物直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使是订立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卖方对运输过程的了解也有所限制;二是运输风险较大,承运人不仅可以自己对货物的归舱分配和航海路线进行选择,而且遇到海上风险时,还可以根据情况酌情抛弃货物以适应航行需要。如此一来,买卖双方或者保险人对于货物正处于何种运输状态,其实是不甚了解的。
2.2 物流运输成本高昂
首先,海运相比陆运,因其运输量大、运输时间长、运输货物多等特点,本身物流运输费用就很高,加上大型跨国承运公司会依靠自己的优势地位压榨中小型货主,造成运输成本居高不下。更为关键的是,市场情形千变万化,往往会出现在途货物买卖,即货物在海运过程中买方就已经将其转卖给不同地点的第三方,这就需要承运人临时改变运输航线,此时货物正由海上承运人控制,不排除承运人伺机加价的可能。而为尽快完成运输达成合同目的,卖方只能选择妥协。
2.3 责任承担不明确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在管理船舶中因疏忽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也沿用了这个规则。但因管船行为和管货行为的模糊性,致使在海运物流中责任承担不明确。在实践中,单纯的管船行为并不存在,与之密不可分的是管理货物,两者或行为相同,或结果相同,一般很难厘清。而随着利益较量的进退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诸如舱盖没有关紧、管道阀门拧错、船舶积载不当等"管船过失",承运人若想免责必须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但往往是不成功的,承运人不能举证是由于不可抗力与意外风险,而不是船长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那么承运人就得承担责任,因为船长船员的过失很大程度与海上风险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承运人面对这极大的不确定性,对是否引用"管船过失免责"进行抗辩表现得更加小心谨慎。
3 共识机制对海运物流运输提供的新视角
3.1 区块链共识机制概述
从应用视角来说,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公开透明等特点,从而为区块链创造信任奠定基础。区块链的核心无疑是共识机制。所谓共识机制(Consensus Mechanism),是指一种特设的全网节点协商一致的契约运行机制,可以使得区块链中的节点对于应该追加哪些块以及允许哪些节点追加他们所建议追加的块协商一致。具体而言,就是通过特殊节点的投票,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交易的验证和确认;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在没有中心控制的情况下,若干个节点参与决策达成共识,即在互相没有信任基础的个体之间如何建立信任关系。区块链技术正是运用一套基于共识的数学算法,在机器之间建立"信任"网络,从而通过技术背书而非中心化信用机构来进行全新的信用创造。这种区块链自带的共识算法构建出一套状态机系统,使智能合约能够高效地运行。
3.2 区块链共识机制的优势
3.2.1 平衡物流合同当事方的地位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过程平衡了当事方的地位。合同订立需要各当事方地位平等,否则会影响意思的真实表示。由于海上物流业发展的历史成因,英国等老牌航运大国相比其他海运国际对海运物流具有绝对优势地位,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在提单或契约中加入免责条款,严重损害了货主的利益。而垄断企业或垄断利益集团的出现,使得跨国承运公司在订立物流合同时具有极大的话语权,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加入也更加频繁和随意。这严重挤迫缔约对象的意思自治,中小型货主不能完全根据自我意志订立海运物流运输合同,契约自由最终脱离轨道。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使得在合同缔结或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一个中心(即绝对控制者);或者说每个人都是中心,大家人人平等,根据各自的利益需求在共识机制中发挥作用。如此一来,也不会出现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情况。
3.2.2 降低额外交易成本
共识机制构建的信任网络促进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节约了各种交易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货方对承运人是否以提高运费的形式转嫁责任不信任、保险人对于风险的承担也惶惶不安。但共识机制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它把承运人、所有货方乃至保险人,面对面集中在一起谈判协商,去除中介,节约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承运人、货方和保险人能够借助区块链的共识平台,根据各自利益的需求进行选择、联合,相互监督,实现多方博弈和利益平衡。更难能可贵的是,这种共识成本非常低廉。
3.2.3 提高取证效率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保障了交易证据的可信和安全。在传统的海运物流中,船舶一旦驶出港口,只有承运人对货物的仓储、运输、信息处理等环节具有控制权,一旦发生有关货物损坏灭失的纠纷,证据的调查取证很难进行。对货主而言,他们没有任何能力取得证据来说明货物在海运物流中是如何损失的,以致担忧承运人随意滥用管船过失免责条款来规避责任;对承运人而言,他们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达到法官内心确认之标准,他们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标准会因个人知识、经验乃至法院所在地的国家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切都源于证据的不透明以致难辨真伪,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完美地克服了这个缺点。在共识机制中,任何参与方提出的任何意见、作出的任何决策都有电子存档,并且不可能由单独某一方进行修改,纠纷一旦产生,可直接从区块链系统中取证,简单易行、真实可靠。
4 共识机制下海运物流运输管理制度的重构
4.1 物流运输管理模式的重构
前文已述,传统的海运物流运输管理模式以承运人为中心,且呈现三方单向循环结构,其结果是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管理合理性不足,往往不能适应灵活多变的海上贸易。况且,一次海运物流可能包括多个不同合同项下的货物,而承运人对航线的选择、货物的管理等方面具有全局性,只要一个合同当事人提出改变则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迫切需要一个平台提供一个机制整合各种信息,重新规划路线或管理方案。区块链共识机制便是首选。区块链算法既是决策自动化的体现,也是决策自动化的执行机制。在理论上,共识机制下所有当事方都有机会参与到货物的运输和管理的决策中,它已不限于承运人,而包括了卖方、买方甚至保险人。所有利害关系人都可根据自身需要获取实时物流信息,必要时参与共识,就某些问题协商一致。运输和管理模式的透明性不仅使得物流跟上了交易情势的变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为造成海运事故的可能,保障了交易安全。
以授权股权证明机制(DPo S)为例,承运人要运输一船货物,该船货物分别由甲乙丙三个卖方委托运输,那就对应三个不同的买家和保险公司,这三个买家又位于A、B、C三地,轮船需要顺序经过ABC三地方才能完成运输。那么,从出发港到A地便是所有货物共同风险路程,在该段路程中,三笔不同买卖的当事人都能参与决策。将每个合同作为一个区块,每个合同当事方作为一个独立的"节点"参与投票,选出本区块的节点代表参与全体节点共识。在授权股权证明共识机制中,每个区块(合同)节点代表通过共识机制与承运人(或实际运输人)进行协商、规划,对船舶航行路线、货物管理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或指令,并根据本区块占有的股权比例行使投票权。同时,每个区块中的全体"节点"具备随时罢免和任命本节点代表的权力,实现高度的意思自治和信息对称。当船舶到达A地卸货履约后,代表甲货物的节点退出,代表乙丙的节点继续运行,以此类推,直至完成运输。
4.2 物流运输管理责任的重构
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管船过失免责。但在海运物流的管理过程中,管理船舶的范围是纷繁复杂的,法律未曾明确界定这些范围的区别之处,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将其他与运输无关的管船行为列入免责范围,也可能将管船行为排除在外。司法判例中的确定标准是模糊不清的,所导致的结果便是同案不同判。例如,上文所述因舱口未全盖导致海水污染货物,是管船行为还是管货行为?英国法院曾经判决承运人免责,但在保护货主的美国可能就另作他释。而且根据德国不莱梅航运经济研究所的报告:1987-1991年发生的330件事故中,人为因素造成的比例高达75%,货主无法证明承运人管货过失还是管船过失,却要承担由承运人因"过失"造成的损失,这是极不公平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海运物流运输管理责任进行重新分配。
区块链共识机制实现了责任承担的自主性。共识机制就像提供了一个时刻都在运行的无形"股东会议",在去除中介的同时,平等地保障任何货方作为"股东"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而承运人相当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较大自主权的同时,仍受货主制约;保险人如同监事会时刻起着监督和警示的作用,形成三权鼎立之势。此时,船舶的航行和货物的管理都可能处在有关当事方的监督和指令之下,只要他们愿意参与决策并取得节点代表资格。于是,控制船舶、管理货物不再是卖方、买方或保险人的"禁地",他们也能够随时查看航行和货物管理的状况,并根据现实性需求直接对船舶实际控制人提出意见。一旦这些意见被执行,所造成的后果则由意见发出者承担,即选出节点代表的全体节点。尤为要说明的是,毕竟承运人相对于其他各方当事人对航海运输更为专业,共识机制并不意味着否定承运人的决策主导地位,而是适当"限制",犹如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约束。共识机制的优势是给了合同其他当事方参与航行和管理决策的机会和权利,进而使他们有了责任承担的现实性基础,在彰显公平性的同时又使得各方心安理得地促成合同的履行,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优化海上物流管理责任,最终促进海上物流业和海上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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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鲍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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