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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分析

来源:职称论文咨询网时间:所属栏目:综合职称论文

  

  摘 要 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公正合理地保护破产企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障企业稳妥退出市场 或得到有效挽救,意义重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不断增多,破产案件中各种疑难问 题不断的凸显出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1 年 9 月、2013 年 9 月、2019 年 3 月分别制定了三部破产法 司法解释,虽然对破产案件中大部分疑难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但对于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却没有给出明确 有效的解决意见,在行业内也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定论。本文以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为题展 开讨论。

  关键词 破产清算 对外股权 股权处理

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 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 人财产”。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对外投资股权纳入到债务人的 财产范畴。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价值为 正值,则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拍卖方式等方式变现纳入债务 人财产,这相对好处理。但如果对于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为 负值时责处理较为棘手,现阶段我国对于破产清算中债务人 对外股权投资处理还没有确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在进行破产 清算处理时就需要相关管理人在如何能保障债务人资产最大 化,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股权概念和性质分析

  (一)股权概念

  股东出资行为产生股权相关概念,即企业在经营中,出 资人把自身资产所有权转交给企业,企业成立后,根据出资 人的出资占比获取股权,并对股东身份加以确认,股东具有 一定持股比例,并且能够向企业行使股东合法权利。2014 年, 新公司法实施,明确指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 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届满前缴纳认缴资本即可,同时在 缴纳出资前,出资人便已经具有股东身份以及相应权利。确 认股权过程中,当前所实行制度为登记制度,内部登记以生 效主义为基本原则,如果没有进行内部登记,则无法生效。 外部登记为对抗主义,即未登记不可与第三人对抗。

  (二)股权性质

  从不同学术界角度分析股权性质有所差异,当前股权性 质主要为四种学说:所有权学、债权学、社员权学和独立财 产。其中所有权学观点强调股权从本质上讲是股东对企业财 产所有权,企业只具备经营权,企业在日常经营运作中,股 东有事务决策权,并可以对企业中部分问题进行处理,股东 行使自身所具备的权利促使企业良好运行经营权。从债权学 角度分析,此观点指向民法债权问题,就财产角度分析,企 业属于财产承载平台,在企业募集期前股东按照认筹比例获 取利润分配,债权学说出现企业管理早期,之后随着时代不 断进步,经济体制发生变革,股东在企业中经营权和决策权 不断削减,董事长和经理管理权利不断提升,所以债权学说 不符合当前时代发展。社员权学认为股东是以社员的身份存 在企业中,而这里所指的社员为营利性社员,股东同样具有 决策权和财产权。独立财产与当前企业发展趋势较为契合, 与企业法中相关规定相符,独立财产中指出股东基本内容为 财产权,具备企业利益的分配权,同时具备管理权。股东行 使合法权益目的是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同时股东参与企业管 理工作也只是为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提升。我国出台破产法 中明确指出,股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对股权进行实际处理时, 股权不等于一般财产权,因此对股权进行处理时需要格外谨 慎,并对各方面内容兼顾考虑 [1]。

  二、无助股权不当影响

  股权特殊性质导致如果以一般财产进行处理,在工商登 记和股东名册中依然是股东,股权依然存在,并且随着股东 企业注销,股权变为无助股权,无助股权将对继续经营企业 以及打算清算企业将产生多种影响,特别对股权占比较大股 东产生影响较大。具体影响为:

  (一)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影响

  首先对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发展产生严重影响,虽然股 权价值为负,可能仅为暂时情况,股权价值所处行业具有一 定发展前景,其余股东期望继续经营,转亏为盈,或通过其 他方式对企业进行挽救。通常,无主股权不会对被投资企业 运行产生直接影响,但是若该企业规划提高注册资本,分立 或者合并公司,对公司形式变更,则需要股东对相关事项进 行决议,当企业中存在无主股权时,持有该无主股权的股东 便和其他股东之间难以及时进行决议,对企业运行效率产生 影响。同时当无主股权比例超过 50% 或者 1/2 时将导致企 业股东会无法做出决议,将对企业的转型以及未来发展造成 阻碍。其次,导致该企业退出市场,当该企业无法扭转发展 情况时,企业能够在经营逐渐恶化时通过清算企业减少经济 损失,但是无主股权存在导致相关处理无法有效开展,导致 企业经营逐渐恶化,最终经济损失严重。

  (二)危害企业其他股东利益 不管是对企业发展产生阻碍还是导致企业退出市场,最 终都将对其中股东利益造成危害。阻碍企业发展会导致企业股东利益达不到预期目标,而导致企业退出市场将会导致股 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另外,存在无主股权会对其他股东的 表决权造成影响,特别是无主股权占比超过 50% 或 1/2 时, 其中无主股权占比超过 50% 时将导致其他股东决策权被架 空,剥夺其表决权。

  三、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

  (一)一般股权的处理方式

  按照出资人在企业募集期出资比例大小,可以将出资人 股权投资划为全资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当出资人进 入破产清算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对出资人股权内容和 参股比例进行认真、全面的核算,按照企业不同形式和内容 的综合性加以全面考虑,进行破产清算处理时,相关管理人 员需要本着出资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着手,按照实际情况 对各种股权的处理方案加以灵活应用。首先,开展破产重整 或者合并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时,相关管理人需要对出资人 股权投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调查,如果发现企业财产资金、 主营业务核心要素和出资人相似度较高时,能够根据法人人 格否定理论把相关企业纳入至破产清算中。若在进行破产清 算相关流程办理时,出资人投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占用较大的资金体量,则需要将相关出资人股东权益根据最 终确认价计入出资人的财产中,在此过程中,相关管理人需 要确切落实管理责任,行使企业股东权利,对出资人投资企 业进行财务管理,进行破产清算时相关管理人能够把出资人 名下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企业作为出资人破产重组与债务和 解筹码,尽最大可能化解出资人财产困境。 另外,进行破产清算时,能够将出资人对外股权出资出 让或者拍卖。破产清算过程中,相关管理人需要认真核算, 明确出资人股权出资合理价值,根据当前市场公允价值深 入调查投资企业,为确保整个出资人股权出资价值准确性、 合理性,管理人可以通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核算 出资人出资股权价值,按照出资人投资企业性质制定最佳资 产处理方案。以最佳资产处理方案同投资企业进行深度的沟 通,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后,对出资人在投资企业中股权进行 出让或者拍卖处理。

  最后,进行核销处置。出资人股权投资并非每项都能够 获取实际利益,已停业或无法追溯的相应被投资项目,相关 管理人应当向出资人提供充分证据对情况进行说明,并根据 破产清算流程相关内容开展核销工作。如果管理人无法向出 资人债权人会议提供相应有效、全面的佐证,则被投资企业 或者出资人需要针对相关事项制定特别公告,出资人债权人 会议给予认可后开展核销操作。

  (二)长期股权的处理方式

  相关管理人接受出资人财产后,需要立即开展破产清算 核资程序。应当按照出资人实际情况迅速明确股权交易价值 和股东相关权益,定制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案,对出资人股权 进行出让或者拍卖处理,最大化发挥股权的价值,需要注意 在此过程中需要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开展破产清算 核资工作。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确定股权价值,确定股权价值应当由专业评估机 构进行核定,相关管理人能够通过委托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 机构介入,公平公正地对出资人股权价值进行核算,计算出 精准数字。进行股权价值预算时,通常需要通过现金流量折 算、净资产评估、资产重置等模式开展底价预算,在实际股 权价值预算时,破产清算无法得到有效推行,特别是部分企 业对破产清算行为存在抵制心理,不愿意配合破产清算工作 的开展,对于此类情况的发生,相关管理人需要开展秘密调 查,并开展专业调查方式,按照出资人最早出资额分、企业 财务报告,对出资人股权价值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估。如果被 投资企业不配合,甚至存在阻挠行为,则相关管理人则可以 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而公正客观的对被投资企业资产情 况进行核算。

  第二,在进行破产清算处理时需要对上市企业、国有企 业股权交易合法性加以足够的重视。部分出资人在投资过程 中,有较大可能涉及上市企业、国有企业,对于此类企业 破产股权问题进行处理时比较复杂棘手。进行处理时相关管 理人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2] 有关内容处理,对我 国法律中有关股权交易特殊规定加以充分了解。因为上市企 业、国有企业股权问题进行处理时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的 影响。因此,相关管理人需要在进行核算工作前与有关企业 取得联系,虽然处理过程比较复杂,但是相关管理人需要按 照有关流程进行处理,该审批的进行审批。如果在进行处理 时需要根据市场挂牌交易相关内容开展,相关管理人应当积 极配合。

  第三,按照投资企业性质和现状确定竞价方式。进行破 产清算出资人对外股权处理时可以通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 处理,但是对于方式的选用需要按照接受方与受让方意见, 如果涉及到国有资产则需要上报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获 得批准后开展后续操作。

  第四,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择确定受让方,相关管理 人需要把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转让资料一同交至出资人债 权人会议和法院审查,获得批准后进行竞价转让。开展拍卖 和竞价时,相关管理人需要确切保护其他股东权利,特别是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此内容同样需要根据《公司法》有关 流程进行,相关管理人需要对各股东履行告知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发生变革,破产清算作为企业经营过 程中管理相关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进行破产清算时, 对于出资人的财产核算较为困难,特别是对出资人对外股权 投资核算。在进行实际的操作时不同情况存在较大差别,本 文对当前破产清算中现象进行分析,望为相关部门进行司法 解释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战修学.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探讨 [J]. 商讯,2020(26):82-84.

  [2] 戎浩军.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研究 [J]. 职工法律天地,2019(10):122-125.

  作者:郑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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