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司法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都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因此在判决书中证据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证据以及证据分析入手,以刑事案件为例,分析在刑事判决书中证据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字:证据;证据分析;刑事判决书
Abstract: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at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e crime suspect to criminate has to b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support. Therefore, in the judgment of evidence analysis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oof and evidence analysis, taking the criminal case, analysis in criminal judgment evidence analysi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words: analysis of evidence; evidence; criminal judgment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司法实践当中,裁判文书成为了“看得见的正义”的载体,特别是刑事判决书。在刑事案件当中,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判了什么罪名,承担何种的刑罚,都是通过一纸判决书来决定的。判决书的判决理由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使人信服,让看的人看的懂,证据在整个判决书的制作程序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正确认识证据以及证据分析
只有在正确了解何为证据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证据进行详尽的分析,最后才做出是采用此项证据还是排除该证据的决定。 “诉讼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的一般特征,但同时诉讼证据又是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并且要受到法定诉讼程序的严格约束的”。
(1)、证据分析的核心问题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我们知道证据三性里面最核心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如果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取得,哪怕取得的证据是真实的,也是不能采用的。证据的取得必须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否则的话就会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捏造虚假证据甚至是刑讯逼供。很多影响重大的错案里都存在着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们知道移送案件的时候只要移送案件的主要证据和证据清单,这样法院就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对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没有办法很好的掌握,也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就直接进行审判,这样的情况下,哪怕制作出来的刑事判决书里的证据分析如何的严谨,也是错误的。因为证据源头在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2)、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特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很明显的刑事立法是从本质这个宏观角度来描述的证据。我们在不同的教科书也看到了对于何为证据有着不同的定义,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注来给证据下一个定义。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中延申出来的关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却是公认的。这实践当中对于客观性这一方面不存在太大的问题,至于合法性只要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着手就足够。关联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案件形式越来越复杂,也挑战着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但是最起码证据与案件是否有联系一定要十分的清楚真实。
二、 证据分析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要求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因为刑法剥夺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而是公民的自由权甚至是生命权。在讲究人权和法治的现代社会,刑事案件的审理容不得丝毫的含糊,否则公民会对法律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在194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前任院长谢觉哉就十分重视判词的说理。“他说:‘告状的状词,判决书的判词都是说明道理的,要使人一看就懂。判词,要剖析隐微,合情合理,使的败诉者不能不心服。上诉案子,总是原判得当,或者判得虽对而说的不清,遂使原告、被告都受上诉的累’”。
(一)、解决的方法
首先,刑事判决书在讲究效率的同时也要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不能够充满套话、空话。在证据分析这一方面不能够仅仅罗列出证据的种类,而应该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特别要写明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或者反驳均应清楚的写在判决书中。
其次是对证据分析应该要分清主次,对与案件事实紧密联系的主要证据要特别的从证据的三性入手进行分析,确定其不是非法证据,然后按照质证的结果,把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说明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分析的时候要注意逻辑性,把证据的证明力显示出来,这个是证据分析的核心。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明白法院采用了哪些证据以及采用的原因,特殊是有些案件是用简介证据定案的,更要详细的进行分析,使每个证据能够相互的联系起来。
最后,就是要把好证据的源头。这个应该从立法上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比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搜集的证据,在什么地方获得的,证据的内容是什么,必要的时候要进行录像一保证证据的公开性。在最初就避免司法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排除掉非法证据,才能最大的节约司法资源,也为以后的证据分析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 证据分析在判决书书中的作用
1、证据分析是连接事实与证据的桥梁。
目前我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模式:先说事实然后罗列证据最后说明理由。这是一份文书里面最重要的三部分。但是这样看起来并没有一个很好的绳子将其穿起来,而是将原来应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分割成各个小块。这样造成事实脱离证据,证据自成一派,理由苍白无力。让看判决书的人找不出三者之间的联系,让整份判决书毫无逻辑性可言。因此必须重视在判决书中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这样才能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判决理由完整的串起来,形成一份“言之有理”的判决书。
2、证据分析是正确进行定罪量刑的基础。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刑事判决书最后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罪重,都需要有让人心服口服的理由。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不能够仅仅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或者专业知识来认定,每一个判决的理由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法官无权作出无理由的刑事判决书,否则就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无法正确的进行定罪量刑,造成冤案、错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证据分析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专业修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冤案、错案的发生很多是因为公权力的滥用,因为法律对于诉讼文书制作的规定比较缺乏,造成了大家的漠不重视。加强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有利于促进法官对这一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对证据的分析能力。
4、加强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有利于促进司法文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刑事案件有很多是不公开审理的因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审理的过程和证据的质证因为没有公开,缺乏社会的监督,容易对判决书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不公开的原因除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外还有就是因为目前的诉讼文书缺乏创新,存在大量的说理不清楚,证据分析缺乏逻辑性条理性等问题,公开了对于法制建设的促进也很难起到作用。在提高判决书里的证据分析质量以及说理能力,那么制作出来的判决书就有了学习参考的价值,虽然新型的刑事案件也很多,但是其中还是可以借鉴好的判例的。这样一来,判决书就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促进司法文书的公信力。
(二)、证据的种类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讼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是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这就要求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时候注意说明该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践当中,刑事案件常见的经常被误会为证据而加以采用的例子也很多。例如,测谎结果以及法律专家的法律意见书。测谎结果不属于这七大证据种类的一种,更不是鉴定结论。但实际中测谎结果被当做直接证据引用还是存在的。因此对于案件引用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必须先说明其是七种证据的哪一种,在对其进行阐述。
(三)用作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
2010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法院没有参与证据的收集,虽然后面可以依职权适当的对证据进行审查,但是实践当中还是以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收集为主的。 我们的诉讼法并没有允许在开庭前公示证据,控辩双方很难清楚的知道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因此证据需要在法庭进行质证,让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对证据有全面的了解,特别是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质证没有很好的进行,那么写在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肯定是苍白无力的,甚至只能自圆其说。这样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让公民对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怀疑。
(四)证据分析要分清主次,形成一条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的证据链。
现代的判决书的制作有自己的样式,一般的模式就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的。在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都会牵涉到证据问题。判决书的模式化是诉讼程序化的必然要求,这样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有的法官为图省事,或者因为各自的文化水平以及法律知识积累的不同,证据分析能力上参差不齐,因而做出的刑事判决书甚至漏洞百出。
我国在诉讼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据调查这一部分还是比较简单的。开庭的时候公诉人员宣读了大篇长论的起诉书后,关于证据部分通常就是一“上述指控事实有······证据”,然后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证据后,很少会集中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材料繁多,开庭的时候程序过于僵硬,照本宣科,不熟悉案件的旁听人员根本很难听懂的。在实践中,现代诉讼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证据分析。“现代诉讼文书存在着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脱节、信息化程度不够、缺乏有效规范的监督机制等问题”[7]。
目前我国的诉讼模式还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方式,特别是在偏远地区,法制比较落后的地区,很多法官仅仅是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案的。我们知道移送案件的时候只要移送案件的主要证据和证据清单。这样法院处于一比较被动的地位,对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没有办法很好的掌握,也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做出的证据分析就缺乏正确性和深度性。
五、结语
法治社会的建设都是在不断的摸索中进步的,进一步加强证据分析这一方面的工作,提高司法文书制作的质量,能够更好的反映法律的公平、公正。一份质量优秀的判决书可以为其他案件的审理提供好的经验,起到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因此,法院应该注重判决书中证据的分析,真正的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法院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才能真正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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